第355章 转变与发展(3 / 4)

买宋 参见大总管 2723 字 3个月前

,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并对青海地区的行政建制作了重大改革。

雍正三年1725年改西宁卫为西宁府,命副都统达鼐为首任“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简称西宁办事大臣,管理青海事务。

从此,青海地区完全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下,并有利于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的统治,和西藏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定。

此时,我国高度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版图基本奠立,清代前期又正处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强化时期,封建中央王朝集权的加强,必然要求加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的统治,这就和维护自身统治的土司势力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也与未曾设官建制地区的地方首领势力产生矛盾,甚至激化。

雍正统治时期适值专制集权的巅峰,因而矛盾也就更加尖锐化了,促使雍正时期在西南广大民族地区,实行大规模地改土归流。

要知道土司制度是土官制度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是由土官走向流官的桥梁。

土司制度越是严密和完善,它与流官制度的差异越小,最后终究要为流官制度所取代。

清朝是土司制度极盛之时,也就是改土归流到来之日。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是一场社会变革,有其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深刻原因。

它意味着中央集权最后战胜地方分权,地主经济冲破土司割据的藩篱而获得发展,封建文化得以渗进闭塞落后的角落。

诚如魏源在《雍正西南夷改流记》所言:“小变则小革,大变则大革;小革则小治,大革则大治。后笑先咷,安知非福?——一时之创夷,百世之恬熙。”

它对落后地区的迅速封建化进程,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并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至于在贵州改土归流的缘由,首先是土司制度的弊端,发展到清代康、雍之世充分暴露无遗。

在土司统治的地区,土司占有绝大多数的耕地、山林、水源,土民只有零星而少量的土地,无地或少地的土民,在经济上被迫依附于土官,成为土地的附属物,形成土司对土民的人身占有关系,而且,这种“主仆之分,百世不移”,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据《户部则例》卷四载:贵州“兴义、普安一带客民,有置当苗民全庄田土者,所招佃户,多系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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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地主经济已在贵州西南部地区出现和发展,它必将冲击土司制度下经济基础的崩溃,由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变革。

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监狱和制定各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令,以实现土司和头人的意志,压迫剥削土民,目无朝廷国法。

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谕令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督抚提镇:“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

蓝鼎元在《论边省苗蛮事宜书》中写道:“愚闻黔省土司,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民岁输土徭,较汉民丁粮加多十倍。土司一日为子娶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姻。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下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种种朘削,无可告诉。”

可是有些土司依旧并不满足对辖区内的剥削,而且还恃强掠夺辖区外的土地、人畜,因而土司之间战争也相当频繁。

有的甚至经年不懈,世代为仇。

如广西西隆州古隆地方土司王尚义等与贵州普安州捧酢地方的土司阿九等常年争夺乌舍、歪染、坝犁、鲁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