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上下贵贱皆从法的精神的。
在此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各国先后实行变法。
并将法律公布于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魏国李悝编定的《法经》和秦商鞅变法后颁行的《秦律》。
《法经》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编制的指导思想和篇目的设置基础是,“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着网应为囚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这些都是“罪名之制也”。
《法经》基本上是一部以刑法为主体的、旨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等级制度的法典,它集春秋战国法律之大成,影响极为深远。
例如商鞅变法后的《秦律》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秦律》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律六篇,与《法经》直接相承,但有了一定的发展。
像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向我们提供了有关秦国法规的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除律以外,还有令、法律答问、例、式等作为补充。
律有田、厩、仓、金币、工、徭等达30余种。令。
是王批准发布的命令,具有相同于法律的效力。
法律答问,是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刑律的解释,这种解释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例,是官府办案判决的成例,可以作为断案的依据。
式,是法律文书程式和断案的要求。
这种律、令、答问、例、式等构成的法规,条文繁细,规定具体,既从多方面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和司法制度的复杂情况,又反映出中国古代立法的早期过程和发展迹轨,其中有不少条文为后世所因循。
这里还包括刑罚种类和司法行政。
毕竟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是很残酷的,见于典籍的刑罚虽然可以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流刑来进行分类,但其刑罚手段是多样化的,每种刑罚还区分出轻重不同的等级。
诸如死刑,就有赐死、杀、斩、腰斩、绞、戮、囊扑、枭首、弃市、剖腹、蒺藜、凿颠、抽肋、车裂、镬烹、弃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灭宗等数十种处决方式。
肉刑则有鞭、笞、抶、黥、劓、髡、斩左右趾、刖、挖目、截耳、宫等不同刑罚手段。
财产刑也有偿、赎、罚、没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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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除剥夺自由外,还要做徒役,分为耐隶臣妾、城旦施过黥、劓刑的工徒、舂施过刑的女徒舂米、鬼薪施过刑的男徒、白粲白米,施过刑的女徒、司寇强制劳作等。
流刑分为迁全家迁徙、放两种,还有远、近、边、荒的区别。
在处罚的时候,按照罪犯的罪行轻重,参考其身份等级,实行轻重不同的处罚,在法律面前实行公开的不平等原则,所以对刑徒、奴隶臣妾的处罚最重,对官吏和有爵位的人则从轻,官爵高的人和贵戚可享有减刑和赎罪的待遇。
在司法行政方面,楚国设有司败和廷理,秦国设廷尉,其他各国多设司寇,这些都是中央主管司法事务的主要官员和机构。
郡县制确立以后,郡县的主要长官兼理司法事务,并且分别设有主管司法事务的属员或掾吏,如韩国的县司寇、秦国的治狱令史等,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行政体系。
各国从中央到郡县都没有许多监狱,在峻法之下,监狱经常是“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
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