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田主与田面业主佃农均分,不能由田底业主田主一人独吞。
所谓“两议而瓜分之”,就是田底业主与田面业主各占50,,最低限度田面业主也要占40,,也就是说,田面的价格与田底的价格相差无几。
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永佃权人可以获得50,至40,的地价,岂非咄咄怪事!
田面权是一种所有权,田面具有独立的价格,被民国时期的调查所进一步证实。
1918年关于江~苏~省物权习惯的调查报告,其中一则为“一田亩上设定两个所有权”,说得很透彻:“查江苏佃户租种田亩,有肥土之称,又呼为田面,即佃户于业主田亩上有相当之地价,不啻一田亩而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
你看,明白无误的写着:“一田亩设定两个所有权人于其上”,即田底所有权人与田面所有权人,也就是“一田二主”。如果“田面权就是永佃权”,就无法解释该调查报告所揭示的现象。
这也证明了陶煦的论断在苏南是有普遍性的。
1934年10月10日上海《大晚报》刊登一篇俞觐撰写的《常熟农村现状调查》,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陶煦的观点。
该调查报告指出:“田面权是与地主所有权并行的,与所有权分离而独立存在。田面权属佃农所有,其转移价常较田底所有权为高。
如现在田亩所有权田底权的买卖,每亩稻田最高三十元,田面权尚值六十元;棉田田底所有权最高二十元,田面权值三十元”。
田面价格明显高于田底价格,如果田面权仅仅是使用权永佃权,那就难以理解,为何使用权价格反而高于所有权价格?
田面权价格高于田底权价格,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种变化,问题就在于,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市化的加速,耕地日益减少,田面权愈加显得珍贵。
因为田面所有权人有经营土地的权力,而田底所有权人只有收取地租的权力。
关于这一点,30年代有的学者在考察了苏州、无锡、常熟农村后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如此写道:“所谓田底田面,同时因其所有主体不同,亦有田底权、田面权之分,前者归地主所有,后者归佃户所有。田底权固为产权之一种,田面权因有独立之价格,所有者可以自由买卖,故亦为产权之一种”。
“该田底面制其最大之特点在此,即田底田面权之分裂,而田面权为产权之一种,而可以移转变更,比之其他租佃制度下佃户所有之佃种或耕种只能使用或收益者,判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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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面权并非永佃权的另一最有力证据,是民国初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它从法理上分析,指出田面权与永佃权“相异之点有二”。
其一是永佃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而田面权没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如果田底业主不把田面权“一并收买”,则田面权将永远存在;其二是永佃权人使用土地只能从事耕种或畜牧,但是田面权人使用土地,可以耕种、畜牧,也可以用于“造屋置坟”、“掘坑烧窑”,田底权人不得过问。
该调查报告援引《民律草案》关于永佃权的规定——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永佃权人只能利用他人土地耕作、畜牧——与上述田面权的习惯格格不入。
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几十年中,学者们之所以回避田面权是产权所有权这一事实,是被预设的某种观念所束缚:既然田面权大多在佃农手中,只能说成是使用权永佃权,否则地主与佃农的阶级关系岂不混淆!其实学术研究需尊重事实,不必有所忌讳。
只要解释清楚,人们是能够理解的。
对江南地区田面权的由来稍加考察,就可以知道,它主要是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