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或者将该施工单位列入公信力平台的黑名单之中。这样一来,施工企业将无法参与工程投标,从而丧失了生存的机会。这无疑是一种掐住咽喉的致命举措,让人喘不过气来。然而,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如果他们不履行合同约定,施工单位除了亡羊补牢地诉诸法律之外,似乎并没有其他更好的维权手段可供选择。
按照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来看,这种情况是否对施工单位过于不公平呢?当前,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的钱,施工单位又欠劳务公司的钱,劳务公司再欠民工的钱,形成了一个债务链条。追根溯源,问题的主要根源并不在于施工单位,而是在于建设单位。这个症结越结越紧,最终导致整个资金链断裂,让所有人都陷入困境。
这种对施工单位严重偏重的行政制约手段,实在让施工单位苦不堪言,几乎快要到了令人窒息的地步。施工单位作为实际干活的一方,同样也是受害者。
按照平等原则,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应该处于同一层面。施工单位需要盈利,劳务公司同样如此。那么问题来了,当劳务公司完成工作后,施工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工钱;然而,当施工单位也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时,建设单位却可以选择给或者不给工钱。这是什么荒谬的逻辑啊!
欠债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建设单位竟然明目张胆地违背这个常理,简直就是天理难容!
说到这里,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感到同情,有感知的人会不安,有心知的人会愤怒,有自知的人会感到恐惧和惆怅......
咳,那些被建设单位拖累的施工单位想想别的办法吧,不然就撕破脸走法律程序吧。
文思如流水,洋洋洒洒,不多会儿便写就这长长的一大段,按以往的习惯,他会搁置几天再行改稿,让思路陈化几天。
寒秋下的春色三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