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章 质证(2 / 2)

小城女律师 莫惜春衣 1170 字 3个月前

一是文件没有后附城市规划图,证据不完整。

二是市城乡规划局是本案被告之一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其出具的函件不能用于证明市政府征收行为合法。

对于证据三即2018年1月25日,白水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确认东海中心片区B1-B7地块危房改造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回复意见》(白水国土资函〔2018〕50号)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白水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本案被告之一白水州市政府的下属部门,其出具的函件不能用于证明市政府征收行为合法,

二是应当提供经国务院或者闽越省政府批准的白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审查,来证明上述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于证据四,2018年4月18日,白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城市危房改造房屋征迁任务的通知》(白水府厅字〔2018〕133号)东海社区管委会不能依据一份政府内部通知就获得房屋征收权限。该份证据不能用于本证明被告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与本案无关。

对于2018年6月12日,丰江区住建局《房屋征收预告书》《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一是征收预告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程序,不能用于证明征收程序合法性,当事人无法针对这个征收预告书进行权利救济;

二是这个征收预告做出时间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预告征收无法律依据;

三是征收预告的发出主体是东海社区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其无权发布征收预告,补偿方案及公告日期(2018.6.12)在房屋征收公告之前(2018.7.18),即未进行征收公告就已经开始公示补偿方案,程序违法。

对于证据六至证据十三均是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相关文件、与本案诉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无关联,不予质证

对于证据十四,2018年7月13日,丰江区征收办《关于被征收户对B1-B7地块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的回复》

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答复第七条明确载明此次征收范围内有集体土地,但二被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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