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这样的“同职犯公坐”机制,可以促使每一个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谨慎对待他经手的判决,从而最大可能减少出现错判。
像是宋太宗时,蓬州良民张道丰等三人被官府误当成劫盗,给抓了起来,知州杨全生性“悍率蒙昧”,欲判张道丰三人死罪,基本上就要定案了。
但录事参军邵晔发现案子有疑点,硬是不肯在判决书上签字,要求杨知州核实。
杨全不以为然,不过录事参军不签字,判决书便不能生效。
这时张道丰等人也“呼号不服”,州法院只好将他们“系狱按验”。
不久,真正的劫盗落网,张道丰三人无罪释放,知州杨全因“入人罪”,被削籍为民。
邵晔则受到朝廷嘉奖,宋太宗赞许他:“尔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
赐给邵晔五万贯钱,同时下诏要求各州县法官以杨全为戒。
对判决持有异议的法官,还可以采取比较消极的做法——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
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在所有负有连署责任的法官们都签字画押之后,这份判决书终于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没有什么意见,便可以定判结案了。
定判是太守的权力——所以我们称他是州法院判决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不过司法程序走到这里还未结束。
定判后,法院还需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是否服判。
犯人若称服判,案子才算结绝,可以上报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复核。
宋代实行“断由”制度,所有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结案宣判之后,法院要给原告与被告两造出具结案文书,结案文书中必须包含“断由”。
“断由”是什么呢?就是法官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哪些法律条文、什么法理依据而作出该判决的。
如果法院只给出一个简单的判决而拒绝出具“断由”,那么当事人可以越诉,到上级法司控告原审法院。
如果犯人声称不服判决呢?这时将自动启动申诉程序,也就是前面走过的庭审、录问、检法诸程序等等。
反正就是全部推倒重来,案子重新回到起点,由上级法司组织另一批法官(原审法官回避)或者移交给另一个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这叫做“翻异别勘”,——又是一个随着宋亡而消失的优良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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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翻异别勘”也是实行于两宋时代的一项司法制度。
翻异,即翻供;别勘,即另外审理。
宋代的刑案被告人在录问、宣判与临刑之际,都可以喊冤翻异。一旦翻异,案子便自动进入别勘的申诉程序。
宋朝的“翻异别勘”一般有两种形式:被告人在录问环节翻异,即移交本州的另一个法院重审(宋人在诸州均设置两三个法院的意义,这时候便显示出来了),这叫做“移司别勘”。
被告人在录问之后翻异,则由本路的提刑司选派法官组成临时法庭,或委托其他州的法院复审,这叫做“差官别勘”。
不管是哪一种别勘,原审法官都必须回避。
从本质上来说,“翻异别勘”其实就是一种自动申诉的司法机制。
刑事被告人每一次翻异,就必须安排另外的法官重审,为此支付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并不得不忍受缓慢的司法效率。
这也正是宋政府令人钦佩的地方,是宋人“恤刑”思想的制度表现。
当然前面说过了,会有一些心怀叵测的犯人利用“翻异别勘”的机制,一次次服押,又一次次翻异,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