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次重审,没完没了。 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 于是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 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 …… …… …… (求推荐求收藏求支持啦!!!) 买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