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0章 路制(7 / 7)

买宋 参见大总管 4325 字 3个月前

咸平4年1001年,在平定王均之乱后,为了迅速有效地镇压动乱,遂“分川峡转运使为益、利、梓、夔四路”。

但月余,“又虑漕挽者各司其局,失均济之义”,遂“命知益州、右谏议大夫宋太初兼川峡四路都转运使”。

同样,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诏河北东西、永兴秦凤、京东东西、京西南北、淮南东西路转运司通管两路,以河北、陕府、京东、京西、淮南路为名,提刑、提举司仍旧分路”。

也是采取了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方式,妥善地解决了监察区辖境不宜过大,以便于按部;地方财赋区辖境不宜过小,以便于移用钱谷,裒多益少,肥瘠均调。

因此,元丰1078年-1085年以后直至徽宗复设京畿路前,从监察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提刑、提举司还是转运司,都是推行的二十三路之制;从地方财赋区的角度来看,则一直行用十八路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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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宋